律師推薦
|
熱心律師
|
| |
寶船婚姻家庭律師 婚姻┊遺產┊房產┊子女┊物權┊財產... |
|
寶船公司經濟律師 公司┊合同┊債務┊金融┊投資┊建筑... | |
| 誠邀加盟 |
寶船民事權益律師 借貸┊勞動┊交通┊維權┊醫療┊賠償... |
|
寶船刑事辯護律師 會見┊取保候審┊出庭辯護┊緩刑┊減刑... | |
| 誠邀加盟 |
寶船知識產權律師 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竟業限制... |
|
寶船積極律師 社區參與活躍┊熱心幫助他人... |
|
誠邀加盟 |
鼓樓區法律常識 |
·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資質,加盟費被判部分返還 【裁判要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后,因被特許人關店注銷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法院可判決解除合同。特許人未滿足“兩店一年”法定條件且未履行備案義務,存在過錯的,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及疫情影響等因素,部分返還加盟費及保證金。一人公司股東未能證明財產獨立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情簡介】2019年9月,林某與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書》,約定某公司授權林某在鄭州經營“逍某紅”品牌餐飲店,林某支付加盟費10萬元及保證金2萬元。林某開店經營后,于2020年3月停業并注銷工商登記,設備亦變賣。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并賠償損失。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為宋某。簽約時,該公司僅有一家直營店經營滿一年,且未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裁判理由】一審、二審法院認為:1.合同解除:林某關閉店鋪、注銷登記
·加盟合同糾紛:加盟商未違約則保證金應返還 【裁判要旨】特許經營合同到期后,若被特許人無違約行為,特許人應當依約返還貨品風險控制金及道具押金。特許人主張被特許人存在違約行為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舉證則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對剩余庫存金額已通過書面形式確認的,該金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案情簡介】2018年7月21日,某服飾公司(以下簡稱某服飾公司)與蔡某簽訂《品牌加盟合同》,授權蔡某在指定區域經營品牌店鋪。合同約定蔡某向某服飾公司繳納貨品風險控制金6萬元、道具押金2萬元,合同期滿后無息退還。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到期后,某服飾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庫存表》,確認剩余庫存金額為16,648.92元,但未按約定返還扣除庫存后的保證金余款。蔡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服飾公司返還保證金63,351.08元及相應利息。某服飾公司上訴稱,蔡某在合作期間擅自銷售其他品牌貨品構成違約,
·特許經營合同起糾紛,二審改判減賠16萬 【裁判要旨】特許經營合同中,加盟方完成約定購貨任務的,品牌方應依約返還保證金;裝修費返還條件應嚴格按合同約定認定,未滿足約定年限的,不應全額返還;雙方對賬確認的欠款及經確認的工資款,品牌方應予支付。【案情簡介】2015年10月,河南某商貿公司與內蒙古某商貿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內蒙古某商貿公司授權河南某商貿公司在鶴壁市經營某品牌,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合同簽訂后,河南某商貿公司支付了加盟保證金10萬元、商場保證金2萬元及裝修款165270元。合作期間,雙方發生糾紛,河南某商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內蒙古某商貿公司償還欠款85萬余元。一審法院判決內蒙古某商貿公司支付河南某商貿公司38萬余元。內蒙古某商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裁判理由】二審法院就爭議焦點作出如下認定:關于欠條效力。內蒙古某商貿公司股東李某出具的欠條蓋
·未滿“兩店一年”條件,特許人被判返還部分加盟費押金 【裁判要旨】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特許人未如實披露其不具備“兩店一年”資質,且在授權使用非注冊商標時存在誤導行為的,應當認定特許人存在過錯。合同解除時,法院可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特許人返還部分加盟費及押金。【案情簡介】2021年4月8日,孔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某酸奶合作授權合同》,約定某餐飲公司授權孔某在蚌埠市五河縣使用“某酸奶”品牌經營,孔某支付加盟費39800元、押金10000元及一年管理費6800元。合同簽訂后,孔某支付了全部款項并開設“五河縣某酸奶店”開始經營。某餐飲公司提供了部分培訓指導及經營資料。后孔某了解到某餐飲公司并無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兩家直營店,也未進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且授權使用的商標并非注冊商標卻標注了注冊商標標志,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全部費用。【裁判理由】
·特許經營“冷靜期”內單方解約,法院判決返還加盟費 【裁判要旨】特許經營合同中,即使雙方未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仍可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合理期限的認定,應以被特許人是否已實際掌握并使用特許人的核心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若特許人未能證明其擁有相關知識產權或特許資源,被特許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單方解除權。【案情簡介】2021年7月16日,杜某與鄭州某教育公司簽訂《專注力合作協議》,約定某教育公司授權杜某在特定區域開展專注力培訓項目,杜某支付合作費49800元及課程測試費990元。合同簽訂后,杜某發現某教育公司提供的教學視頻與網絡平臺公開內容高度相似,質疑其知識產權真實性,遂于2021年9月7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費用。某教育公司以“杜某已學習全部課程”為由拒絕退款,雙方對簿公堂。【裁判理由】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協議實質為特許經營合同,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
·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的審判實務問答 7.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贈與條款的繼續履行問題問: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答: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
·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的審判實務問答(二) 4.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如何證明婚后共同還貸問: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后共同還貸?答:只要證明還貸的時間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明。否認為共同還貸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何證明婚后共同還貸,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律師提醒您,對于婚后
·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的審判實務問答(一) 目錄1.事實婚姻關系如何處理2.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雙方共有時贈與人的撤銷權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夫妻起訴離婚的受理問題4.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如何證明婚后共同還貸5.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6.離婚時父母出資所購買房屋的分割原則7.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贈與條款的繼續履行問題8.對夫妻唯一住房在離婚時能否判決雙方各占1/2產權9.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間的關系1.事實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問:對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可否判決不準離婚?答: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二) 案例3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應予賠償——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基本案情】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營養期45日,護理期30日。賀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系無責方。李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李某某過錯程度、損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三) 案例5路救基金墊付醫療費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王某訴劉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基本案情】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王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依搶救中心申請,路救基金墊付王某醫療費19萬余元。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機構請求法院對其墊付的醫療費一并處理。【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我國設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醫療搶救費用,從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