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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什么 醫療事故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什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如下:1、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2、醫療機構違反了相應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操作不規范導致損害;3、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4、患者實際發生了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二、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賠償的嗎在司法實踐中,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的理解有一個觀點和原則,就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不
·判決婚姻無效的條件主要是什么 什么情況可以判定婚姻無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結婚,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破壞了社會公益。(三)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民法典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二、認定婚姻無效的方式有哪些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
·上下班受傷能報工傷嗎? 上下班受傷能報工傷嗎?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因此如過是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二、因工作原因外出摔傷屬于工傷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因工外出期間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
·醉駕判處拘役在哪里服刑對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 醉駕判處拘役在哪里服刑對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體在哪個拘留所,這個一般是就近原則,離那里近就在那里,當然本地有拘留所,就關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當然現在基本上每個縣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對于拘役類刑罰,其實靈活性比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監管場所執行,這些都是可以的。和監獄不同的是,拘役類的刑罰,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兩天看看的,這也是為什么就近關押的原因,當然,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是享受不到這種待遇的,而且,還有個好處就是,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參加勞動獲得報酬的,也就是說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有工資的,只是工資可能要低一點。對于拘役,很多罪名都有這個量刑,比如故意傷害罪,一般的故意傷害是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這個刑罰一般都是罪名中比較輕的量刑刑種,拘役的期限
·什么情形下監護關系終止 什么情形下監護關系終止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二、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
·判拘役會不會留下案底嗎 判拘役會不會留下案底嗎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一種主刑,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給予的刑事制裁,是會留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刑事案件案底是要伴隨人們一生的,是不會消除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二、未成年拘役會有案底嗎有,但是現在單位查詢不到,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所以,只要是刑事處罰,都會
·侵權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什么情況下承擔無過錯責任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5—68條)。7、高度危險責
·抵押權質權哪個優先受償 抵押權質權哪個優先受償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向哪起訴 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向哪起訴交通事故是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確定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二是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當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二、交通事故法院
·怎么樣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怎么樣才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一)行為人須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構成本罪(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過失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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