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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法律常識 |
·什么情況下需要作司法鑒定? (1)傷情無法確定;(2)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無法確定。
·企業法律顧問談行政征收 (一).稅收征收。它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向納稅人收取稅款的行為。屬于因法定義務而引起的征收,是國家參與調整公民﹑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的行為。(二).建設資金費的征收。目的是保證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三).資源使用費的征收。國家向使用屬于國家資源的相對人征收一定的費用。屬于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目的在于保證國有資源﹑資產的合理﹑充分利用。(四).管理費的征收。是因行政機關必要的管理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所征收的費用。如工商管理費的征收﹑城建費的征收等。(五).滯納金的征收。屬于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處罰性征收。行政征收的方式:查帳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和直接征收。
·企業法律顧問談行政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企業法律顧問談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等。
·企業法律顧問談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征為:(1)其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監督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行政監督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4)行政監督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行為;(5)行政監督的目的旱為了防止和糾正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審計監督等。(3)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期為劃分標準,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4
·企業法律顧問談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以下若干種:(1)一般許可與特殊許可;(2)排他性許可與非排他性許可;(3)獨立的許可與附文件的許可;(4)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的許可;(5)長期性許可與附期限的許可;(6)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7)保障公共安全的許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許可、進出口貿易許可等。
·企業股東僵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現股東僵局,因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東僵局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中。公司的運行是通過其權力機構與管理機構進行的,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通過股東會,公司不僅是資合的產物,也是人合的產物,因為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觀念矛盾,經常會在某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當股東之間出現嚴重的情緒化抵觸時,阻礙公司運行的情況不可避免地發生,導致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公司運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進不能,后退不得。一般而言,股東僵局產生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前面提到的股權設置畸形,股東股權均衡,導致雙方各占50%,形成了股東之間只能完全同意或者無法決議;另一種是股東在章程中設定了更高的表決比例要求,使一些擁有較高比例的股東的對立也能夠形成股東僵局。當然一些公司股東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章程的制訂及其內容應當重視,而不應忽略 章程是公司運營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項的審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適用順序優先的地位。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員工均應遵循。設立章程建議在工商機關所提供的文本基礎上,結合自身具體情況修訂為宜,因為示范文本只是一個框架式的,較為簡單,其操作性不強,在公司運行遇到問題,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時、在股東間矛盾時、董事與經理矛盾時缺乏依據。章程修訂建議由專業人員來進行,或許由律師參與更為妥當。
·公司設立時的注意事項 公司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微觀基礎,設立中應注意:1、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設立要件進行;《公司法》規定了中國公司設立的嚴格的制度。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須滿足《公司法》第19條和第73條規定的條件,包括"人"、"物"、"行為"和"組織"等方面的要件:(1)設立人應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應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2)設立公司必須符合物的條件,公司的注冊資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同時,公司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3)設立人必須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設立公司應符合公司組織的條件,即要有
·合伙協議主要條款 合伙企業較之公司更為靈活,法律對于合伙企業的限制也較少,當事人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于企業管理、經營、合伙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當事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因此,合伙協議沒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據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而作出適當的條款安排。然而,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畢竟存在差異,合伙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需要具有更為穩定的存續條件,因此法律對合伙企業的協議內容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如合伙企業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樣因個別合伙人的退出而結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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