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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縣法律常識 |
·彩禮返還標準和比例 彩禮返還問題上,法院一般認為,首先,要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騙取錢財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應當全部返還;其次,從財務屬性進行鑒別,對于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耗的消費品考慮損耗后可以列為返還財產范圍,而對于衣物、煙酒、化妝品、食物等易耗的消費品,對于已消耗的不列為返還的財產范圍;再次,要對財物的數額進行判斷,在婚約中約定的大筆財物,若有證據證明已經完成交付的,應當考慮返還。而對于男女方之間帶有贈與性質的見面禮、平時互贈的禮物數額較小的,可不考慮在返還的財產范圍內。最后,還要對給付后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已給付的彩禮是否用于購置男女方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有部分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在判斷彩禮返還的比例問題上,最高院法官認為:首先要區分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次,判斷雙方當事人過錯;再次,要衡
·彩禮返還情形歸納 一般情況下存在五類情形的彩禮返還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此種情形原則上是支持彩禮返還的。2.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這也是客觀、公平地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3.已辦理登記,未共同生活。此種情形原則上是支持彩禮返還。4.已辦理登記,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有些地方法院對于超過一年以上此情形原則上不予支持彩禮返還。5.已辦理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對于此種情形,法條未能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當事人能否同時主張定金罰則與合同繼續履行? 根據《民法典》第587條之規定,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以當事人根本違約為前提條件。在買賣合同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相對方主張繼續履行,說明合同暫時處于遲延履行狀態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實現,尚未達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時,守約方可就其所受損失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但不宜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當事人對繼續履行和定金罰則同時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選擇其一,并在當事人拒絕選擇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斷。例如,如果僅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開始實際履行,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經開始履行,標的物已經運輸在途,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條款的適用。需要注意的是,不適用定金罰則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的行為不再承擔責任,其違約造
·發現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進行了多筆轉款,這筆錢可以追回嗎?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為證明配偶向“情人”的贈與行為無效,需要證明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與他人形成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其次,還要證明存在贈與行為,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在證明配偶與他人形成不正當男女關系方面,證據材料極為關鍵。在實踐中,在發現另一半出現婚外情時,應及時進行取證,收集證據線索,如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網購訂單等,這些均可以作為輔助證明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材料。此外,在證明形成贈與的法律關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贈與的行為,如可提供轉賬流水,交易記錄,付款記錄等,若接受財物的一方主張雙方并不屬于贈與的法律
·保證期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實際施工人的建設工程中的認定 實際施工人的主體認定:1.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的掛靠人。2.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轉包合同中的轉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實際施工人的的外延更為豐富,一般法院依據《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認定需要根據三個方面:一是實際履行了承包人義務,包括對整個工程或者部分工程進行施工的人,二是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或者名義上的合同關系,三是存在投資或收款行為。也有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最終實際完成了施工任務的單位或個人,具體認定有兩點:一是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二是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建設工程建設。
·在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問題上,法官能否行使釋明權 在違約金調整的啟動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職權調整和依當事人申請調整兩種立法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我國目前采用當事人申請調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直接進行調整。審判實務中,在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問題方面,對于法官能否行使釋明權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論,實際上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違約金調整問題上如何選擇之體現。法官釋明權屬于法院訴訟指揮權的一種,具有職權主義的意味,但其存在和設定的目的則在于削減辯論主義絕對化所帶來的弊害。就違約金過高的調整而言,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
·按營業執照地址送達的問題 1.法院按照受送達人營業執照載明的單位名稱及地址郵寄法律文書,快遞單回執載明郵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達人及送達地址均無誤,至于代收人身份、簽收過程、內部轉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達的審查內容,故應認定法律文書成功送達。2.對于守約方支付的律師費是否應作為違約損失予以賠償的問題。因雙方合同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義務視為違約,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該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而守約方委托律師提起訴訟的費用系維權的必然支出和直接損失,且該收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故應認定該律師費系違約損失,應由違約方負擔。
·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本款是針對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處理。由于當事人是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決定了其陳述存在主觀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而且往往虛實結合、真偽并存。審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陳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這時需要當事人說明理由。對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則要由審判人員結合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變更陳述的理由、當事人訴訟能力、證據情況及案件相關事實進行審查認定。對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判斷,可以結合當事人年齡、智力狀況、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質、法律意識等因素進行考量。
·利息和律師費是否沖突 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其他費用”在性質上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導致債權人產生的費用支出和損失,非債權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獲得的金錢利益,不屬于該條所規定“其他費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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