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概念、認定、情節嚴重、構成條件、偽造使用、詐騙數額、最新司法解釋、量刑標準、最新以案說法等
.。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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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
.。至于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首要分子;多次詐騙、惡.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等
.。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個人詐騙數額達到10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至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金融憑證詐騙為常業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于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的等。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本罪與詐騙罪
兩者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
.。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于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后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
.。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里即為本罪定罪量刑
.。
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于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偽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詐騙罪。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委托收款憑證
委托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所提供的憑據與證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進行銀行結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開戶銀行填寫委托收款的憑證,并提供收款依據為前提。收款的依據一般有經濟合同、各項勞務費用的收費單據、各項代辦業務的手續費憑證等證明。委托收款憑證根據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情況,具體采用哪種,則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選擇,在付款期滿后,銀行即將應付的款項劃轉到收款人的帳戶上。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提供的憑據和證明。按照銀行傳遞憑證的方式不同,可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前者即信匯方式、是指委托銀行以郵寄的方法劃轉款項;后者即電匯,則是指委托銀行采用電報的方式劃轉款項。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銀行存單
銀行存單作為一種銀行結算憑證,亦是一種信用憑證
.。它是由客戶即存款人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后,由銀行簽發的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一種銀行到期絕對付款的結算憑據和證明
.。存款人憑其可以辦理存款的取存,銀行則憑其辦理收付款項,次數較少,是具有相對固定性的儲蓄業務,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兩便的儲蓄存款等就是憑銀行存單予以結算。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偽造、使用
所謂偽造,是指仿照真實的金融憑證形式的圖樣、格式、顏色等特征擅自通過印刷、復印、描繪、復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憑證或者在真實的空白金融憑證上作虛假的記載的行為
.。所謂變造,則是指在真實的金融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金融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粘接、涂改、覆蓋等方法,非法改變其主要內容的行為,如改變確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謂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就是已經過偽造手段產生或變造手段加以改變的虛假金融憑證。
所謂使用,在這里是指將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謊稱、冒充為真實的金融憑證,用之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是否實施了使用之行為,是構成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界限
.。行為人如果僅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但沒有使用的,則只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如果既有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行為,又用之騙取了他人財物的,這時,偽造、變造的行為實屬本罪的手段牽連行為,對此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數額較大
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只有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才能構成本罪
.。杏則,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最低起點,即使有使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可能達到數額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構成犯罪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未遂論處。所謂數額較大,參照《解釋》,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使用金融憑證詐騙達到10萬元以上
.。
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
.。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后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2)詐騙的手段不盡相同
.。前者只有使用行為一種;后者除使用行為外,還包括其他法定的行為方式,如簽發空頭支票或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騙取信用證或其他方法的,惡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體不盡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分別是國家對金融票據、信用卡、信用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實踐中,如果從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均具有銀行結算功能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規定是屬于普通性罪名,而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規定則屬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學理論關于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一般精神,對以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不能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偽造或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又用之騙取財物的、屬于手段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
.。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解析
何謂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如非銀行工作人員在空白的真實銀行存單或存折偷蓋銀行業務印章和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印章并非法填寫了內容是否屬于偽造的金融憑證?有權制作的人填寫不實的內容或違反規定制作的、形式要件真實的金融憑證是否系偽造的金融憑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掌握的儲戶信息在空白的銀行存單或存折上非法填寫的存單或存折是否系偽造的銀行存單、存折?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含義的理解直接影響案件是否應定本罪。
我國刑法中偽造類罪名有十幾個,散見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節擾亂公.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中。刑法理論上存在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說:有形偽造是指無制作權限人非法制作文書的行為;無形偽造是指有文書制作權限的人,制作內容違反真實性的行為
.。⑹有形偽造屬于刑法中的偽造并無爭議,但無形偽造是否屬于刑法中的偽造就有爭議:..種觀點認為應采狹義的偽造含義,即不應包括無形偽造;⑺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廣義的偽造含義,應包括無形偽造;⑻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偽造行為往往同時兼備上述有形與無形偽造兩種表現形式,同時對有形與無形的具體區分標準,還有不同主張,使得理論研究人為復雜化,因此二者區分并無太大必要。⑼筆者贊成廣義偽造的觀點,因如采狹義的偽造觀點,將會不當縮小偽造類罪名的打擊范圍,使無形偽造行為無法入罪。偽造行為本質特征一是虛假、二是違法,無形偽造完全符合偽造行為的上述兩個本質特征,且無形偽造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不亞于有形偽造,應納入犯罪打擊
.。沒有任何立法或司法解釋將無形偽造排除于刑法中的偽造,既然能為刑法用語的詞義所包括,按實質合理性也該入罪,就應將無形偽造擴大進偽造之含義中,故將偽造理解為既包括有形偽造也包括無形偽造,這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不管按哪種觀點,私刻有關單位或有關經辦人員印章蓋印的金融憑證、在相仿的紙張上填寫相仿內容的金融憑證因形式和內容均屬虛假,屬于偽造的金融憑證無爭議。除上述形式到內容均虛假的金融憑證是偽造的金融憑證外,形式上真實、但內容虛假的金融憑證也系偽造的金融憑證
.。如非銀行工作人員在空白的真實銀行存單或存折上偷蓋銀行業務印章和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印章并非法填寫了內容的存單、存折,屬偽造的金融憑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掌握的儲戶信息在空白的銀行存單、存折上非法填寫的存單、存折,也系屬偽造的金融憑證,因這些金融憑證盡管形式要件完全真實,但系無制作權人非法制作的或有制作權人違反規定制作且內容是虛假的金融憑證。
綜上所述,偽造的金融憑證是指有制作權人或無制作權人比照真實的金融憑證制作形式上相仿的金融憑證,或在真實空白金融憑證上盜蓋印章、違法填寫或超越權限制作內容虛假的金融憑證。變造的金融憑證是指在真實有效的金融憑證上通過挖補、剪貼、粘接、涂改、覆蓋等方法,非法改變數額的金融憑證。與無形偽造也系偽造一樣,原真實有效的金融憑證被有權制作人非法改變了數額的也系變造的金融憑證
.。以此觀點衡量前面所述的兩個案例,陳某、杜某及杜某之妻劉某均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屬手段牽連犯,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處
.。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交通投資公司存入中行潛山路分理處1000萬元人民幣最后被劉某侵占,至今不能歸還,平心而論陸某在其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在本案中,劉某提起犯意。由于急需資金投資華東藥業商品交易信息中心項目,他找到陸某為他融資。陸某為他引見了吳某某,進而認識了交投公司的d某某松等人
.。是劉某本人與交投公司的工作人員協商了存款1000萬,并有其本人支付交投公司70萬元息差。這1000萬元的風險和利益與陸某沒有任何..。劉某兩次從潛山路分行轉走1000萬元時,包括其妻子、陸某、及其他工作人員都為他偽造虛假的金融憑證提供了方便,但使用金融憑證詐騙的只有劉某。另外,劉某最后之所以能如愿以償,將1000萬元轉入國瑞公司,與中行潛山路分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準確地說與某些工作人員的違法分不開。我們特別要指出的是,劉某之所以堂而皇之從分理處轉走1000萬元主要原因是其持有單位存款證實書,及銀行工作人員相信了所謂的交投公司與國瑞公司的借款協議。另外還應該指出,劉某將銀行的1000萬元人民幣轉入自己在中行的國瑞公司帳戶,而這個帳戶建立時國瑞公司已經被工商機關注銷,其帳戶是非基本帳戶,沒有銀行部工作人員的協助,劉某也不可能將這1000萬元轉走
.。公訴書指控陸某偽造的幾枚公章不是劉某詐騙成功的主要原因,況且指控的證據也顯然不確實充分。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認定指控陸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希望人民.依法駁回檢察機關的起訴
.。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解讀--關于對“使用”的理解
刑法理論上,對于本罪“使用”的界定,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種觀點認為,使用主要是將虛假無效的銀行結算憑證當作真實有效的銀行結算憑證進行出示、交付、兌現和轉讓等行為,以騙取他人財產或者侵犯他人經濟利益的非法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使用是指利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使用即行使運用,是受主觀意志驅使而支配某項客體,使之滿足行為人需要的行為。第四種觀點,“使用”是指行為人以企圖實現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價值”的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因此,對不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金融憑證詐騙罪。
對于出現的不少案例都存在爭議
.。例如,某被告人利用原在單位工作時曾用單位的營業執照在某銀行開立賬戶之機,購買了空白電匯憑證若干份,后碰見一外地公司經理欲以“以存代貸”(即給自己公司的開戶銀行引進一筆資金,然后在該銀行以優惠條件貸款)的方式在西安尋找資金,被告人使假冒銀行某處長身份,稱能搞來資金,并私刻了三枚印章,在自己原持有的空白電匯憑證上填寫偽造了一份通過銀行匯往這一外地公司所在銀行三千萬元的電匯憑證,給這一外地公司經理出示后,取得其信任,以“好處費”的名義騙取該經理45萬元。對于此案例,有觀點認為,被告人甲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虛假的金融憑證騙取錢財,其行為應當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但也有不少學者持反對看法,認為被告人只是以偽造的金融憑證為假象,騙取他人的信任,而后騙取錢財,但是被告人騙取錢財指向的對象并非金融憑證上的金額,而是被害人的好處費,況且偽造的金融憑證也沒有進入金融領域,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特征,甲的行為只構成詐騙罪。
我們以為,將上述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定性為金融憑證詐騙罪,是對適用法律的一種機械的認識;本罪規定的“使用”應當要求將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投入金融流通領域,換言之,應當利用金融憑證所具有的信用,行使其作為結算工具的特殊的功能作用。本罪侵害了國家金融機構的結算制度,而國家金融機構的結算活動是一系列動態的、有序的流轉過程
.。因此,只有行為人將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投入到商品的交換、流通或者貨幣資金的結算運轉途徑中以及金融機構的往來活動中去,利用金融憑證的支付、匯兌、信用等特殊的作用功能實施的詐騙活動,才能對這一管理制度造成侵害;而單純的倒賣,展示和收藏等行為,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沒有進入金融流轉程序,是無法侵害這一制度的。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只是以偽造的金融憑證為假象,騙取他人的信任,而后騙取錢財,其并沒有利用金融憑證特殊的作用功能,偽造的金融憑證也就沒有進入金融流通領域,這與行為人利用并不屬于自己所有的汽車、房屋使他人誤認為其有資金能力進行投資而給予其“好處費”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性質
.。所以,行為人的行為客觀方面不符合本罪的“使用”這一行為特征,沒有侵犯金融結算制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1、我國刑法中金融憑證詐騙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且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為必要。在理論上,由于《刑法》第194條表述方式的特點,如同票據詐騙罪一樣,對于金融憑證詐騙罪主觀方面是否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存在爭議。但刑法界主流觀點認為該罪應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到金融憑證詐騙罪,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有詐騙的故意,實際上也根本不可能存在間接故意的金融詐騙罪。
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在與吳某某的交往中沒有得到一分錢,吳某某給他的十五萬元是他轉讓酒店的合法收入,按照他與吳某某的轉讓合同,他應該得到十八萬元
.。他幫吳某某貸款是出于與吳某某的友誼,沒有絲毫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我們無法想象世界上有幫他人獲利1000萬元而自己分文不得的人。
2、金融憑證詐騙罪以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為手段,而本案被告人劉某某并未“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目前,尚無學者專門對“使用”系統研究,一般只對“使用”進行定義。較有代表性的有:..種觀點認為,使用主要是將虛假無效的銀行結算憑證當作真實有效的銀行結算憑證進行出示、交付、兌現和轉讓等行為,以騙取他人財產或者侵犯他人經濟利益的非法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使用是指利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使用即行使運用,是受主觀意志驅使而支配某項客體,使之滿足行為人需要的行為。據此,辯護人認為,“使用”是指行為人以企圖實現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價值”的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因此,對不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金融憑證詐騙罪。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一審判決未客觀全面適用有利于上訴人的相關量刑情節,違反最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及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上訴人有未遂情節,兩高的司法解釋、一審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都提到了未遂情節
.。根據實施細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40%。
2、上訴人有坦白情節,一審公訴機關起訴書中提到了上訴人的坦白情節。根據實施細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上訴人有從犯或者比照從犯處罰的情節
.。一審公訴機關在發表公訴詞時表示:上訴人在本案中受雇于上家,在.同犯罪中作用比較小,雖然不能定性為從犯,但是可以比照從犯從輕處理。辯護人也認為可以比照從犯進行處罰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
(1)對于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作用 主犯的基準刑為參照,以10%為幅度遞減,按其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酌情從輕處罰,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 主犯基準刑的70%;
(2)對于從犯,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作用相對較大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
4、上訴人有退贓情節
.。根據實施細則,在財產型犯罪中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
5、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為了從輕處罰,在普通程序確定的情況下,上訴人為了體現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節省司法資源,在開庭前遞交了適用簡易程序的申請書。人民.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6、上訴人沒有任何的前科,當地的公安機關也遞交了上訴人沒有前科劣跡且一貫表現良好的品格證據,也證明了其人身危險性小的特點。
●南京金融憑證詐騙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詐騙罪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本案定性的關鍵在于吳某某從事的代辦信用卡、貸款業務是否真實存在
縱觀全案,決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張某彬是否愿意把錢交給吳某某的根本條件是吳某某是否真實地在從事代辦信用卡、貸款業務。換言之,吳某某是否實施詐騙的主要判斷標準是其是否從事代辦信用卡、貸款業務。對于魏某宇和張某彬而言,兩人均是辦卡中介從QQ群主動找到吳某某辦理信用卡和貸款業務的,那么影響其作出正確判斷的關鍵事實是吳某某到底有無從事該項業務,如果吳某某確系真實地從事該項業務,則吳某某與魏某宇、張某彬之間成立民事居間法律..
.。
代辦信用卡業務是民事居間活動,居間人為委托人代辦信用卡,委托人支付一定報酬,這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退一步講,如果代辦信用卡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令,那么也只是產生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
案發之前,吳某某曾成功為多人辦理過信用卡,包括辯護人提交的田嬌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吳某某通過QQ群找到上家,把申請辦卡人的所需資料和辦卡前期費用交給上家,上家再交給銀行內部人員辦理的,待到申領信用卡時,吳某某會帶著辦卡人到銀行簽字領卡,真實有效,這種辦卡渠道額度高、下卡快,所以很多人都是通過代辦機構辦理信用卡,這種民事行為并不屬于我國刑法制裁的對象,對于本案來講,吳某某是在從事代辦信用卡的業務
.。
綜上,吳某某所從事的的代辦信用卡業務是真實存在的,吳某某并未以為代辦信用卡為由詐騙魏某宇、張某彬,而是雙方基于民事居間法律..從事民事行為,因此吳某某不構成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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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口頭約定借款合同嗎
可以口頭約定
借款合同嗎根據《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
借款可以是口頭
協議方式。口頭
協議的最大弊端是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證,除非對方承認
借貸事實或者您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
借貸關系的存在。民間
借貸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
借款人向貸款人
借款,到期返還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
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
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
還款方式等條款。民間
借貸大多以“借據”、“欠條”、“借條”等形式進行,這也是簡易
借款協議一種,但相對于
借款合同而言過于簡單,往往會為糾紛的解決留下后患。因此,對于數額巨大.
審查起訴詢問的對象有哪些?
審查
起訴詢問的對象有哪些?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必經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只能由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在訊問時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情況和閱卷.
一、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一、勞動
合同存續期間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
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
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
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
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
工資。二、基數范圍根據《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
離婚后
撫養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
離婚后
撫養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
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
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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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留地所屬權問題。原分配時四家人為一組進行分配 您好!自留地所屬權問題。原分配時四家人為一組進行分配,其中三家為直系親屬,他們有管業證,我家沒有,但是三家管業證上所寫分界線不包含我加的地,那三家想包抄我家地。我有一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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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盤將期貨的馬軍拉進群,怎么樣去維權
我被盤將
期貨的馬軍拉進群,怎么樣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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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過兩次退貨退款現在想退貨退款退貨糾紛讓我重新申 我申請過兩次退貨退款現在想退貨退款退貨糾紛讓我重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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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眼睛被打了挫傷,他媽媽爸爸跟我女兒上醫院看過了, 一個眼睛被打了挫傷,他媽媽爸爸跟我女兒上醫院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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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會判給誰?如果不讓女方撫養,可以
上訴法院審
離婚后孩子會判給誰?如果不讓女方撫養,可以
上訴法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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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樣退出某平臺平臺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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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計件不同意早點離職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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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分戶一定要戶主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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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補繳18的,還要補?7嗎 現在補繳18的,還要補?7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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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4個在KTV門口打架被對方叫安保打了我們這樣 請問我們4個在KTV門口打架被對方叫安保打了我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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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居民可以在深圳市辦護照么? 揭陽市居民可以在深圳市辦護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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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與商家簽訂合同已交付款項,但是商家營業執照經營
請問我與商家簽訂
合同已交付款項,但是商家營業執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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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給扶養費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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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給扶養費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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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月出生的可以辦理銀行卡了??
我是?月出生的可以辦理銀行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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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身份證丟了,有什么隱患嘛 請問我的身份證丟了,有什么隱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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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員怎么??
"i 聯絡員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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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的,女方戶口不在男方上面,在結婚后幾才蓋房子 夫妻再婚的,女方戶口不在男方上面,在結婚后幾才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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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詢一下做完傷殘鑒定到拿到
傷殘鑒定報告需要多長時間
想咨詢一下做完
傷殘鑒定到拿到
傷殘鑒定報告需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