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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蘇、浙江、上海、福建、江西)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上訴案件,聘請律師代理申訴、上訴、答辯,解答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流程、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答辯狀、二審上訴后多久立案、上訴案件審查方式、上訴案件審理范圍等。
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
· 電話:12368
· 電話:12368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上訴受理范圍:
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主要審理或辦理該巡回區內應由最高院受理的案件
.。
1.受理五大類案件
一是應當由最高院審理的..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
二是包括不服高級.作出的..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三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
.。主要是不服高級.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四是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五是最高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審理。
2.六大類案件不受理
一是應向最高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
.。
二是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
.。
三是基層.、中級.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向原審.或其上一級.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
四是可向.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
五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六是針對最高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回區內高級.作出終結決定并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上訴再審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審普通程序。因此,第二審人民.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與..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基本相同。
不同的主要是:
1.審查的訴訟請求與..審有所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第二審人民.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并不一定要對原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全面的審查,可以只就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即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判決。裁定中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部分案件事實,以及上訴人在上訴中主張的民事權利有無事實根據進行審查。同時,對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全面審查。
2.某些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而..審案件必須全部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這一規定明確了第二審人民.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是原則,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是例外
.。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仍然要詢問當事人,只有在事實核對清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開庭審理。
3.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適用..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對上訴案件審理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應當對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事實認定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因此,我國民事訴訟第二審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
.。同時,第二審人民.審理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應當限定在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范圍以內,即要受當事人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對于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一審裁判中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原則上不予審理。
當然,第二審人民.在審理中發現上訴請求沒有涉及的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時,應依法予以糾正,可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
.。這既體現了當事人自由處分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特點,又反映了我國第二審.的職能
.。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重審。
第二審.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申請強制執行
.。
對于發回原審.重審的案件,原審.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上訴再審:
1.上訴準備重在全面依據法律規定進行 一般來說,上訴案件只不過是由上一級.對下級.的判決作出重新判斷
.。上訴權被認為是由制定法所 規定的權利
.。因此,上訴司法管轄權和上訴.的權力必須建立在授予管轄權的那項法規之上。無論律師 是為了上訴人辯護,還是為被上訴人辯護,他的首要責任就是全面了解與適當掌握與上訴有關的法律。
全面掌握有關上訴過程的法律規則,這件事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為過。在上訴的最初階段忽略了一個小小的規則都可能在以后的上訴階段上造成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錯誤
.。應當牢牢記住:上訴的準備與上訴的辯護都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律師在為當事人準備上訴時,決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忽、粗心大意和遺漏,一個合格的律師不會忽略上訴的準備,無論他在辯護方面有多么高的才能。做一個 律師的首要條件就是:在他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之后,在他承擔了上訴準備與上訴辯護的責任之后,他必須全面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則
.。 可能提出什么樣的上訴理由以及能夠在何種程度上對判決進行反駁,這些將取決于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的 法律。同樣,被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對判決的哪些觀點持贊同態度也取決于有關那些權利的法律。如果一個 上訴案件只是在適用法律上有問題,那么,提出上訴一方辯護律師的責任就是集中發現下級.適用法律 不當的錯誤,而被上訴一方辯護律師的責任就是要表明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并沒有錯誤
.。在有些案件中,法 律并未對上訴.的權力加以限制,于是在上訴審理中,整個案子的所有事實和法律問題都被提出來加以 辯論并要求上訴法庭予以審理。這樣,雙方爭論的全部主要問題都將由上訴.重新予以考慮。在這類案 子里,上訴人的律師就要在原審判決中找出事實和法律上的錯誤,而被上訴人的律師則要在事實和法律上 來為之辯護
.。這樣一來,上訴所涉及的范圍就很寬了。對上訴辯護律師來說,他欲建起勝訴的穩固基礎, 就要對有關本上訴的特別法律條款及其有關問題進行認真仔細的研究。
2.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與分類形成綜合系統化的辯論論點。上訴的全部目的就在于盡可能直截了當和準確說明下級.的判決在法律和事實方面有些什么錯誤
.。全面而充分地了解案卷中的事實以及在下級.中雙方當事人爭訟的過程,這項工作對上訴律師來說是最基本的工作,如若缺少了這項研究,就無法對案中的各色人物進行分析,而且無法從那些不相干的因素中辨別出有用的因素來,也就是說,無法剔除糟粕而取其精華
.。查閱案件的原始記錄,總會有所收獲,因為它可以啟發律師注意案件中的某此疑難問題,而省略了這項工作,律師就可能注意不到這些疑難問題
.。沒有適當的分析,沒有合理的分辨,那么,也就不可能進行合理的綜合。法庭論證只不過是對基于案件的事實和適用于該案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同因素的綜合。辯護律師只有在具有了分析與辨別能力之后,他才可望成為一個成功的辯護律師
.。對案子進行徹底的研究,深入地考慮自己作為律師在案子中應起的作用,這些都應成為律師的思維.慣。與博學、分析能力、辯別能力及綜合能力相比較,雄辯的和有文彩的演講被予以了過高的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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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1、提
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
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
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
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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