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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云和縣看守所地址在云和縣云和鎮人民路,靠近云和縣人民法院,是云和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
律師提示:云和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云和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云和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云和縣...地址:人民中路282號
★云和縣看守所辯護律師談調查取證證明案件的事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罪過;
(六)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七)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及案件起因等;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法定、酌定或者其他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十)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十一)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程序事實;
(十二)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強奸罪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依法不應采信,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自相矛盾
.。一方面公訴機關把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作為主要證據來認定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公訴機關又提供了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某某區殘疾人聯合會“殘疾證書”,證明吳某某屬“貳級精神殘疾”,既然吳某某屬于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不能正確表達,其有關陳述與其智力不符,那么,她的陳述又怎么能作為證據使用呢?公訴機關指控昌某某構成強奸未遂到底依據的是什么呢?
2、證人證言均不能采信
.。首先,李某某系吳某某的丈夫,與吳某某系近親屬..,又是唯一的現場證人,其提供的證言當然會夸大其詞,捏造事實,試圖訛詐被告人2萬元錢,同時,李某某的證言說昌某某當時穿的是淺藍色帶松緊的內褲,而昌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說其當時穿的是黑色內褲,是四角內褲。李某某的證言與昌某某的供述極不一致,因為李某某連衣服最基本的顏色都說錯了,由此可見,李某某明顯在做偽證
.。其次,李某及李小某系吳某某的子女,而且他們的證言均為傳來證據,他們也并非現場目擊證人,因此,他們的證言依法不應采信。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立功
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兩次立功表現,這屬于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請合議庭量刑時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被告人任某某通過手機向.舉報商務賓館A888號房間有人吸毒,隨后.禁毒大隊在該房間現場查獲何新洪等五名吸毒人員,同時發現房間內擺放有吸食毒品冰毒的吸壺和封裝毒品的塑料袋等物,經查,犯罪嫌疑人何新洪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已于當日立為刑事案件偵查。為此.提供了的受案登記表、110案件信息表、立案決定書為證,并為被告人任某某出具了立功表現的情況說明,公訴人當庭認定該次為立功
.。而公訴人也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任某某檢舉另案他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正在查證,但未提供查證不實的證據,也應認定其為立功,應作為對被告人任某某有利證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被告人任某某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偷稅罪
從卷中證據還能夠反映出李某某和某某公司的股東沒有偷稅之故意,即事先李某某并不知道拆遷安置補償費需要納稅,并曾經向稅務機關咨詢過,稅務機關沒有準確答復。對于這個事實,除了李某某本人的陳述之外,孔某某的證言和任科長等稅務機關人員的證言均能夠證實李某某確實去過稅務機關咨詢過
.。但稅務機關人有關人員沒有向司法機關如實證實李某某的咨詢行為是錯誤的,因為李某某不是一個人去的稅務機關,是與另外兩名股東去的。而李某某也不是稅務機關通知去的,而是李某某在找不到稅管員的情況下,用電話請稅管員回到稅務機關的。而稅管員在李某某等人咨詢后立即查找了稅務管理規定,沒有找到可以納稅的條款,當時的答復是“我們需要向法制科咨詢后再答復你們。”這說明:李某某和公司的股東們對拆遷安置費是否納稅的態度非常明確,稅務機關如果能夠確定是法定納稅科目,某某公司就依法交稅。如果稅務機關不能確定交稅,或法律規定不交稅,則就不交稅。這個行為本身與偷稅完全不同。即李某某主觀上沒有偷稅之故意
.。而偷稅罪必須是主觀上有偷稅之故意,否則此罪不成立。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盜竊的犯意是由劉某某等人的提起而產生,被告人張建只參加了兩次盜竊行為中的一次,無論從盜竊財物的銷售額還是從物價部門的評估價格看,被告人張建在.同犯罪中參與盜竊的稻谷的總價值就在1100元左右,從數額上看也只是僅僅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根據該數額不足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加之其在案件中起的次要和輔助的作用,且情節輕微,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好,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致于判處其有期徒刑
.。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盜竊
被告人吳某某盜竊被害人財物系為了最低的生存需要,對被害人石某洪的傷害系在其自己被傷害后未能得到正確的心里疏導激情之下實施的,其主觀惡性不深。被告人吳某某雖然實施了盜竊及故意傷害行為,但其實施盜竊行為是在無生活費來源的情況下實施盜竊行為,與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盜竊行為不同,其沒有將獲得的賬款予以揮霍,而是將盜竊的財物用于了生存,滿足最低的生活需求
.。
另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之前,被害人石某洪先用啤酒瓶對被告人吳某某頭部、手臂、膝蓋等部位實施了傷害行為,雖然傷害后果并未達到輕傷之程度,但其對獨自在異鄉務工的未成年被告人心身已造成了深深地傷害與沉重地打擊,被告人因年幼無知,法律意識淡薄,受打擊、傷害后未能到正確疏導的情況下,激情之下產生報復石某洪的錯誤處理問題的主觀心里,如果案發前在被告人受到傷害后有相關組織或個人能對其進行教育疏導,撫慰其受傷的心里,將不可能釀成本次故意傷害案。由此可見,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主觀惡性不深,是可以且容易改造的
.。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侵犯商業秘密
起訴書第2頁最后1行指控,謝、雷二人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用于研發產品
.。
辯護人認為:該指控與客觀事實不符,理由是:起訴書指控謝某某在6月起開始實施侵權行為,但是起訴書指控侵權之前就已經有涉案產品生產成形并上市銷售(在案證據證明早在之前就有涉案產品銷售),這足以證明謝某某沒有參與涉案產品的研發。其在某某公司的工作就是利用自身所具備的技術經驗和能力調試對舊產品改良,對新產品研發
.。
在此,辯護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謝某某的調試、整合涉案產品的技術能力是其經過多年研究積累的寶貴經驗
.。在辯護人會見謝某某期間,其也多次提到自己技術整合能力很強,有許多技術訣竅,可以使涉案產品生降噪、降熱并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使其產生..效能。關于謝某某的技術能力問題,下面第三部分辯護人會單獨闡述
.。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指控被告人手機關機的證據缺失,偵查機關未向移動公司調取通話記錄是不作為
.。
指控被告人潛逃、逃匿的證據缺失,被告人實際沒有潛逃及逃匿行為在案證據材料顯示,以下事實客觀存在,不可否認:用偽造合同融資借款后,被告人徐某一直在經營三家公司、有工程項目在做;為江某恩裝修別墅及其他房屋;3月至國慶期間,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還向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供應了價值200多萬元的大理石用于雙城國際項目;胡立筆錄徐某手機開機;徐某在還前往廣州白云機場擬乘坐航班去長沙洽談生意。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技術秘密界定
1、該鑒定意見書的委托人是某公司,委托人身份不適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39條,應當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某公司無權行使自偵權,并且該鑒定意見書作出后,公安機關未能及時告知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并損害了被告人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力。
2、該鑒定意見書與司法鑒定意見書所提交的鑒定資料基本相同,但是存在以下問題:
1)沒有比對某公司產品本身與其所提交的技術資料是否統一,不能僅依靠某公司提交的資料就主觀判斷其技術資料與涉嫌被侵權的產品是一致的,不能確定技術與產品與本案的關聯性;
2)某公司提交《立式攪拌機技術的說明》中自身否定自身此前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所做的技術秘點的內容
.。某公司在《立式攪拌機技術的說明》將技術秘點定為:“驅動裝置的設計”
.。
對同一公司,自己的技術秘密做兩者不同的范圍界定,更加證明某公司沒有自己的技術秘密或技術秘密范圍界定不清。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退一萬步講,假如真的屬于.同犯罪的話,被告人陳某在本案中也是屬于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被告人陳某在A公司中僅僅是一個加油、裝油工,既不是經理、主管又不是班長或者拉長。被告人陳某在為客戶盜加潤滑油的過程中只是受指于他人,而且也并非陳某首先提出來的
.。其在此次案件中處于次要地位屬于從犯。
2、在商量如何利用職務便利為客戶盜加潤滑油時,被告人陳某沒有參與其中,其只是言聽計從。而且在數量的登記及款項的結算、收取等工作都不是陳某經手的,其也沒有參與其中
.。分錢也是其他被告領到客戶的錢后才平分給陳某的
.。綜上陳某在本案中的唯一行為就是被動的多加潤滑油,在本案中屬于從屬地位。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構成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存在,本案的法律適用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
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不存在。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只涉及土地使用權更名登記,不涉及公私財產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要通過下列途徑獲得收益后,才能形成財產
.。一是對土地使用獲得收益形成財產,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抵押后獲得收益形成財產。到目前為止,劉某某在涉案土地上,既沒有對土地進行使用,也沒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轉讓、抵押,沒有獲得任何收益,不存在財產所有權問題。
人民.《關于劉某某、馬某某涉嫌詐騙的調查報告》查明:“劉某某、馬某某兩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本案所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權,侵犯的客體不成立。眾所周知,土地使用權與財產所有權兩者之間具有本質區別,根據我國的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公訴機關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詐騙罪的犯罪客體顯然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
證人朱某某的證言
.。證實:事發六七個月之后,被害人的父親牛某某找到其進行調解。給了牛某某6000元錢。雙方在調解時,都沒有談到說是強奸,只是說由于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導致女方懷孕,要養月子或者流產,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調解。如果是強奸,牛某某不會不說,調解的過程中也不會不談到強奸的事實。這說明,當時雙方對這件事的認識,就不是強奸。
同時,法庭調查中,辯方提供了一份朱某某與牛某某的錄音。牛某某當庭表示,是朱某某與牛XX兄弟二人去他家的錄音,說沒有談及錢的問題,其實是牛某某的誤解,他們兄弟二人的確是去過牛某某家一次,但那次是在案件還是偵查階段的時候,那次也沒有錄音,而本案提供的錄音中案件到了.以后開庭之前的事兒,錄音中能夠顯示出是到牛某某家,還問牛某某起床了不,還談到6000元給了,牛某某表示認可。
同時朱某某當庭指出在調解的過程中,牛某某并沒有提出是“強奸”也沒有類似“強奸”的意思表示,對于兩個孩子的..,始終認為是“搞對象”。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調取證據申請
根據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解,涉及本節900萬元借款,全部從朱某某農業銀行帳戶,直接轉入軟件學院的農業銀行帳戶,為證明朱某某提供軟件學院的全部借款及其時間和數額等,這些證據現在都被公安機關偵查時查扣在案,但是控方沒有移送給法庭
.。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調證申請。
1)朱某某招商銀行廣州市分行營業部帳號,及其該帳號單筆劃出數額超過10萬元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補制該劃出資金明細中每筆銀行匯款的銀行回單
.。擬證明證明朱某某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軟件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
2)軟件學院農業銀行賬戶,單筆收入超過10萬元的資金劃出明細,并請求.補制該資金明細中每筆來款的聯行來帳憑證(銀行對帳單)
.。擬證明軟件學院收到朱某某個人通過銀行賬戶提供軟件學院的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等
.。
3)軟件學院全部《現金日記帳》,擬從證明軟件學院電腦財務記錄中,證明軟件學院收到朱某某個人借款的時間、金額等。
以上三方面調取的證據,將可能充分一致證明朱某某提供軟件學院合計900萬元的借款事實
.。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都是公安機關有義務查明而沒有查明的
.。如果公安、檢察機關拒不提供這種無罪證據,是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
.。這種不查明的后果,只能適用謙益原則,有利于被告原則,作出無罪推定
.。
★云和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被告人薛某某因年紀尚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且剛從學校畢業出來,無社會經驗,法律意識淡薄,對自己的行為和法律后果,缺乏認識。
被告人薛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均無使用暴力,犯罪手段、方法不殘忍、不惡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被告人薛某某和同伙搶劫的財物價值相對不大,未達到二萬元,且大部分已經退還給受害人
.。被告人父母也愿意就未退還部分財物賠償給受害人。
在被告人薛某某認識同案主犯ZZ之前,同案主犯ZZ已經伙同他人實施搶劫
.。被告人薛某某只是在認識ZZ后才參與搶劫,且是初犯。被告人薛某某真心悔過,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深感自責,愿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被告初中畢業,年齡不大,對社會的認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視,很容易誤入歧途,現被告迷途知返,應與鼓勵與肯定。
被告人薛某某歸案后,積極配合警方偵查,提供線索,使其他同案犯順利歸案,具有立功情節。
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認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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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安區看守所在哪里?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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