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主要標準,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一般的工作過失瀆職行為,可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兩罪的主體雖同為特殊主體,但特指的對象不同。本罪的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的客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玩忽職守行為表現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犯罪結果是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的玩忽職守行為表現在國家機關的工作中,犯罪結果是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