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本罪主體排除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指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領導下負執行義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為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于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擔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