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明確了“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具體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該罪的“數額較大”起點為六萬元,即行賄數額達到六萬元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則按行賄罪標準的兩倍執行,但具體數額需參照相關司法解釋。
若行賄數額未達到六萬元,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本罪的核心要件,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或要求對方違反規定提供幫助。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需注意,向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時,要求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范圍小于一般“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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