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