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證券罪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在犯罪主體、目的、行為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質區別:
與詐騙罪的區別
主體不同:欺詐發行證券罪的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或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如虛構公司或假冒公司實施)。
目的不同:欺詐發行證券罪目的是募集資金用于公司發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詐騙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行為方式:欺詐發行證券罪需制作虛假招股說明書等文件并經審批,詐騙罪則完全虛構文件或偽造公司名義.。
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主體不同:欺詐發行證券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公司或企業),集資詐騙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或虛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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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不同:欺詐發行證券罪侵害證券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罪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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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標準: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而欺詐發行證券罪最高為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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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違規披露信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均屬于證券犯罪體系,區別在于:
欺詐發行涉及虛假文件制作與證券發行審批流程
違規披露僅涉及信息披露內容不實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針對中介機構出具失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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