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1、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2、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