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1997年刑法以“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來設置三檔量刑幅度。刑法修正案(八)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作了修改,取消了具體數(shù)額標準的規(guī)定,以“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以及相應情節(jié)來重新設置三檔量刑幅度
.。因此,《解釋》需要對修改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數(shù)額、情節(jié)認定問題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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