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稅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征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的行為。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