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1、立案標準(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至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至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至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至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2、情節較重
走私淫穢物品在上述數量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3、情節嚴重
走私淫穢物品在上述數量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雖不滿最高數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