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gòu)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mào)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jù)《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guī)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chǎn)、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jù)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jīng)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fā)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jīng)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jù)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刑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刑法實行后,此行為不再構(gòu)成走私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