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1、立案標準(情節較輕)
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2、情節嚴重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或者幣量二千張(枚)以上不足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3、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幣量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