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的認定
既包括正常語境下的“生產”,也包括以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或者在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
“銷售”“提供”的認定
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認定為“銷售”;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則認定為“提供”。
但對于非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人,只能適用有償提供的“銷售”,而向他人無償提供假藥不應認定為犯罪。
什么是“假藥”
根據《藥品管理法》,假藥有四種,分別為: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