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于2021年3月1日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施行,將藥品使用單位人員明知假藥仍提供使用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該罪刑罰分為三檔,最高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明確假藥認定參照《藥品管理法》標準.。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償提供假藥視為銷售,無償提供則屬于提供范疇.。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細化六類從重處罰情形,包括針對孕產婦兒童用藥、急救藥品及突發事件藥品等,并規定涉案金額、傷殘等級等情節認定標準.。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進口藥品、疫苗、醫療美容藥品等類型,涵蓋網絡犯罪、消毒產品冒充藥品等犯罪手段 。
司法實踐中明確生產行為包含藥品原料合成加工,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從業禁止措施已被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