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