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嚴重超載超速或者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這種故意表現為機動車駕駛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超載超速或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并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因此,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道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所謂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所謂“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超載超速或者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四類危險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也不論情節惡劣與否,均構成危險駕駛罪.。有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