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這里的“境外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及其所設置的機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境外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的政黨、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宣傳組織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置的分支組織。“境外人員”,是指不隸屬于某一境外組織機構的境外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包括外籍華人.。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為:
(1)竊取,即采用各種秘密手段,取得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如盜竊、偷拍、偷錄等.。
(2)刺探,即采用間諜或者偵查技術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3)收買,即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換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4)非法提供,即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秘密或者情報之人。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即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是,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一般為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持有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而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