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標準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