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