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情形
“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三種情形:(1)違背事實作裁判,如違背事實將原告單位的普通商標宣告為馳名商標。(2)違背法律作裁判,如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故意作出與法律規定不同的裁判結論。所違背的法律不僅包括狹義的法律,而且包括應當適用的其他法規等;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3)同時違背事實與法律作裁判。
本罪的認定
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