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兩處規定了“明知”、兩處規定了“故意”,旨在明確將過失排除在外。因此,過失導致追訴無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或者錯誤判決、裁定的,不成立本罪。“明知是無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行為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人
.。“明知是有罪的人”,是指明知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應予刑事追訴的人。只要行為人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追訴,就符合了“故意包庇”的要件,不另要求具備其他責任要素。徇私枉法罪還要求出于徇私、簡情動機,但是,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造成錯判,便可認定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