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或標志,即可立案追訴。具體情形包括:
以暴力手段強制穿戴(如毆打、捆綁等直接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迫使他人服從)
以脅迫方式強制穿戴(如威脅被害人或其親友安全、揭露隱私等精神強制手段)
其他強制手段(如限制人身自由、惡劣環境脅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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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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