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認定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對于每個地區具體的定罪數量標準,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量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量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