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本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