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的構成要素。
(1)行為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5年根據(jù)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diào)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本罪行為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
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
所謂“野生動物”,是指未經(jīng)人類馴化利用其經(jīng)濟價值的動物,典型的如獅、虎、熊、豹等哺乳動物,鷹、雕、鷲、鴇、雉、雀等各種飛鳥,龜、鱷、蜥、蟒、蛇等等爬行動物,以及各種蜓、蝶、蟲等。“野生動物”不限于實際上“生活于野外”的動物.。動物園、研究機構等單位飼養(yǎng)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馴養(yǎng)繁殖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也屬于本罪行為對象。不法分子非法收購、運輸之中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以及飼養(yǎng)、繁殖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也包括在內(nèi).。當然,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商業(yè)性經(jīng)營利用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因為有關野生動物的數(shù)量極大增加,而不需要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從保護名錄中調(diào)整出去,不再作為本罪的行為對象。
在有關野生動物沒有從名錄中調(diào)整出去以前,司法機關需要慎重對待,原則上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已處于瀕危狀態(tài)的野生動物尚未增列進來名錄的,原則上不能視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屬于非法狩獵罪的行為對象。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guī)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行為人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后飼養(yǎng)、繁殖,并運輸、出售繁殖的野生動物,以本罪論處。非法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仍然屬于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屬于人類馴化的動物,屬于本罪的對象.。
(2)行為是非法獵捕、殺害或者制成制品。。所謂非法獵捕、殺害,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進行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1條規(guī)定,對于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進行獵捕和殺害;如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或者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或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捕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捕獵者必須根據(jù)獵捕證所規(guī)定的種類、數(shù)量、地點和期限進行捕獵,不得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捕獵,違反上述規(guī)定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均屬非法。
2.主觀的構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有意獵捕、殺害等。由于缺乏必要的認識,誤捕、誤殺的,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