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無論哪一種固體廢物,都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所謂傾倒,是指通過船舶、汽車等運載工具向我國境內任何地方傾卸固體廢物的行為;所謂堆放,是指將境外的固體廢物任意堆存在我國境內的任何地方;所謂處置,是指在中國境內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行焚燒和用其他方法改變固體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不再回取的活動。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