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相關情節(jié)的認定
1、追訴標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情形。
2、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
(一)血站未用兩個企業(yè)生產的試劑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兩次檢測的;
(二)單采血漿站不依照規(guī)定對艾滋病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梅毒抗體進行檢測的;
(三)血液制品生產企業(yè)在投料生產前未用主管部門批準和檢定合格的試劑進行復檢的;
(四)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企業(yè)使用的診斷試劑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機構在采集檢驗標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使用沒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原料血漿的;
(七)對國家規(guī)定檢測項目結果呈陽性的血液未及時按照規(guī)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醫(yī)務人員進行采血、檢驗操作的;
(九)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血漿的;
(十)采供血機構采集血液、血漿前,未對獻血者或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漿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漿,單采血漿站擅自采集臨床用血或者向醫(yī)療機構供應原料血漿的;
(十二)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操作規(guī)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