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把褐破贰?,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所謂非法,不僅指違反操作規定,而且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資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主要是相對于非法采集、供應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制品的質量而言的。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