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為犯罪目的,但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以及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本罪是行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后果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