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騙取出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辦證費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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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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