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于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破壞電力設備,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己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本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本罪的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本罪區別于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征.。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包括供電設備、發電設備和變電設備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電力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也就是說,過失破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臺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毀。此事件中,甲過失焚毀的變壓器是報廢并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毀這一變壓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必須有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即行為人由于自己的行為不慎,破壞了電力設備.。
(2)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破壞了電力設備,從而影響或破壞了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并進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為人的過失破壞行為沒有影響電力設備的正常性能,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本罪.。這就要根據過失破壞行為破壞的部位、破壞的程度以及破壞的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變壓器上的鳥,鳥飛走了,小石子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鳥,結果打在變壓器的鐵殼上,從破壞方式、破壞部位和破壞程度看,其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過失犯罪都是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沒有發生嚴重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犯罪。因此,要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也必須發生嚴重后果。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4)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如果行為人過失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則不對嚴重后果負刑事責任。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