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