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虛假訴訟除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蝕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隊伍廉潔性的毒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所謂捏造,是指憑空編造。如通過制造假證據、隱瞞事實、制造虛假債權債務、惡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錯誤裁判,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本罪僅限于在民事訴訟之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刑事和行政訴訟不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不需要有犯罪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犯罪結果只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犯。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