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所在.。這種行為通常是發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為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通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嚴重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