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里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
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