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