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chǎn)、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