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生產經營罪】
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情節嚴重:
目前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巨大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