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