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聚眾哄搶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參與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重要的物資;社會影響很壞;哄搶一般歷史文物;哄搶數額不大,但次數較多的,等等。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哄搶重要軍事物資;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煽動大規模、大范圍哄搶活動,后果嚴重;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由于哄搶行為造成大中型企業停產、停業;由于哄搶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