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立案標準: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導致鄉鎮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級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三)特大案件:
1、導致縣級以上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四)本罪的追訴標準及情節嚴重的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參照立案標準以及重大、特大案件的標準酌情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