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立案標準: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監管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對被監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實施虐待的。
(三)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監管人死亡的;
2、對被監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實施虐待的.。
(四)本罪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沒有明確規定,可參照立案標準以及重大 、特大案件的標準酌情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