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立案標準: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對五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4、造成冤、假、錯案的。
(三)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對七人以上暴力取證的;
3、致使無辜的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