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人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權。就是公民有在自己住宅中居住、生活、休息、工作、學習等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這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區別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本質特征。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住宅.。住宅是指公民食宿起居的場所,可能是居住者私有的,也可能是租借的;可能是長期居住的,也可能是暫時居住的;可能是個人居住的,也可能是集體居住的;住宅中可能有人在,也可能無人在。只要是公民合法的居所,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受侵犯。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愿,或者沒有法律根據。
“侵入”主要指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許可進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顧權利的反對、勸阻,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